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48号
原告:李海,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蔡芳,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诉被告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 丁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