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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854号

郭世学诉杜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世学,杜礼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郭世学,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杜礼刚,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世学诉被告杜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世学诉称:2013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按3%的利率计算月息,约定2014年农历12月3日还清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还用房屋和门面抵押。逾期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世学与被告杜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杜礼刚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郭世学与被告杜礼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礼刚涉嫌诈骗犯罪,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世学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