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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796号

赵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79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包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