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59号原告杭州展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树生。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展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展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展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展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杭州展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