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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53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5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于某,男,1967年12月15日生,现住黑山县。被告杨某某,女,现住黑山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于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翠微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思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