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第195-1号
原告:滁州市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滁州学院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8206039-2。
法定代表人:石允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张桥镇,组织机构代码69410691-7。
法定代表人:李加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浩,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定远县张桥装卸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张桥镇(张7),组织机构代码70496795-7。
法定代表人:李守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光礼,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全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张桥天安服务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光礼、定远县张桥装卸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石有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