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30号原告重庆松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28号9栋1-20-1、20-1号。法定代表人周巧。被告重庆爱升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12-1号。法定代表人冉忠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泽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爱升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松泽商贸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松泽商贸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松泽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