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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10号

田某某与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10号原告田某某,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荣某某,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