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10号原告田某某,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荣某某,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任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