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99号原告卢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自:
卢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99号原告卢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乙。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