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民终156号

汤琼芳与赵安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琼芳,赵安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琼芳,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安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汤琼芳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汤琼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书培

审 判 员  何华轩

代理

审判员  谢 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