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琼芳,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1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安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汤琼芳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汤琼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书培
审 判 员 何华轩
代理
审判员 谢 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