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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243号

严某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终字第0024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抓获,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罗雄,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严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维琼

审 判 员  陈 静

代理

审判员  张心愿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