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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835号

乔翠萍申请执行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翠萍,呼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35号

申请执行人:乔翠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研香水湾。

被执行人:呼霞,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太古国际。申请执行人乔翠萍与被执行人呼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呼霞在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联营合作年经营回报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呼霞在鄂尔多斯市北国新天地商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联营合作年经营回报的份额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逸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