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三初字第152号
原告:化冬红,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出生。
被告:周青,女,汉族,1984年5月4日出生。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冬红与被告周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化冬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化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化冬红已预交),退还原告化冬红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化冬红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秦立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