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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392号

罪犯徐帆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392号罪犯徐帆,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徐帆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