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覃保卫。被执行人陈日天。申请执行人覃保卫与被执行人陈日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覃保卫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损失款1264元,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1314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日天于2015年12月22日交来执行款7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2016年1月27日交来执行款564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江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