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诉前保字第808号申请人周跃明申请人王玉年申请人于学荣申请人杜建国申请人丁怀久申请人李占云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林,经理。住址:郯城县皇亭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跃明等与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在原百货公司家属院内小高层楼房(十二层)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跃明等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皇亭华府1号楼2单元701、702,3单元602、701房产四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兰峰
审判员 刘国政
审判员 颜廷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柯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