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13号本院2016年2月1日对原告甄长哲诉被告郑永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皖0121民初313号”更正为“(2016)皖0121民初313号”。
审判员 曹宜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仁杰 来源:
甄长哲与平安财保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13号本院2016年2月1日对原告甄长哲诉被告郑永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皖0121民初313号”更正为“(2016)皖0121民初313号”。
审判员 曹宜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仁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