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91号罪犯王正有,外号有哥,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正有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000元。2006年10月17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
二O一O年九月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
二O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罪犯王正有进行了提讯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并积极履行罚款刑、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正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现有考核分101.1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获2013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强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