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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91号

李国兴与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兴,方永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91号原告李国兴,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方永富,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兴诉被告方永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兴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国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小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唐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