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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2—2号

201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小军保险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韩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2—2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负责人陈小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小军,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安业乡暖泉会村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与韩小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