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第164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班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班丝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班丝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482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盛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