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50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晓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守超 来自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50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晓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