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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503号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50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晓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