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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857号

牛宗敏诉杜��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牛宗敏,杜礼刚,邓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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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牛宗敏,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杜礼刚,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果镇。被告邓先林,女,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白��镇。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牛宗敏诉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宗敏诉称:2011年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向原告借款86000元,2015年8月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现被告拒绝偿还借款。特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6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牛宗敏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杜礼刚、邓先林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原告牛宗敏与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杜礼刚、邓先林涉嫌诈骗犯罪,双方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宗敏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天朝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