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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1民初15号

祁向德与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向德,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1民初15号原告祁向德,男,1966年12月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第二中学教师。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呈江,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向德与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向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祁向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向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平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成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