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350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斌,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柳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子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裴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