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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商终字第00641号

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梅华建材经营部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梅华建材经营部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商终字第00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仲宇、潘宇虹,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梅华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农场××新村(长江西路)。经营者俞吉梅。委托代理人王伟战,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梅华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梅华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已予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梅华建材经营部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原审被告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梅华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二、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6684元减半收取33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84元,均由南通开发区南通农场梅华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琰

审 判 员  陈 卓

代理

审判员  蒋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倪佩佳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