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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行审4号

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某某、刘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雷光露,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泽兵,该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原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违反规定生育三孩为由,作出五征决(2015)第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经催告后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五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五征决(2015)第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其与原五河县卫生局合并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故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五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五征决(2015)第0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凤

审 判 员  王晓金

人民陪审员  肖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