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甲。被执行人宫某乙。被执行人宫某丙。本院在执行宫某甲与宫某乙、宫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6)鲁1083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牟旭成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