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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782号

吕金薇申请哈尔滨广厦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金薇,哈尔滨广厦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吕金薇,女,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厦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曲炜,职务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4)第624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吕金薇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厦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厦学院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00.00元、2014年8月工资差额333.77元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吕金薇申请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厦学院为其补缴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及失业保险费等事宜,现有关部门正在协调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吕金薇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广厦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有关部门协调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何艳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谷东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