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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44号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杜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