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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208号

董凤文与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凤文,王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208号原告董凤文,无职业。被告王新华,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董凤文与被告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凤文诉称,2014年5月2日,被告王新华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将现金交于被告,且约定至2015年3月2日前由被告还款10万元整。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凤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旭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富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