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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181号

刘玉琴与被告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玉琴,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81号原告刘玉琴,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姜旭良,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梅。委托代理人王斌,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展,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琴与被告大连克食克食疗养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81元,退回原告481元。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