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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民终68号

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杜向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向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33小区**幢。

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向忠,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

上诉人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杜向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上诉人石河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83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蔡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小萍

代理

审判员  游绍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