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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财保4-1号

管丽华与张三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丽华,张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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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财保4-1号申请人管丽华。被申请人张三云。

申请人管丽华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三云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俊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愿以其所有的黄石市庙儿嘴168号房产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管丽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三云银行账户上的资金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管丽华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