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09号
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232-8。
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友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章维凤,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余友红之妻。
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周潭镇。组织机构代码56638498-X。
法定代表人:余康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余康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余大红,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周凤,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余大红之妻。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友红、章维凤、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余康强、余大红、周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余友红、章维凤不同意调解,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