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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4民初13号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13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我二人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凡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