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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308号

康宪奎与王敏、济宁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宪奎,王敏,济宁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308号原告康宪奎,男,汉族。被告王敏,男,汉族。被告济宁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翔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宪奎诉被告王敏、济宁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宪奎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欣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瑞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