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82民初125号

桦甸市胜利街顺风农资商店与黄文库、李满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顺风农资商店,黄文库,李满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25号

原告:桦甸市胜利街顺风农资商店。住所: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曹培田,男,1963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黄文库,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李满山,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胜利街顺风农资商店与被告黄文库、李满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负担150.50元,余款退回。

审判员  王全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冷文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