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26号原告郭崇岐,男,生于1952年5月12日,汉族,住中牟县韩寺镇瓦灰郭村,身份号码410122195205125257。被告中牟县韩寺镇小本摩托车销售部,住址中牟县韩寺镇古城村。负责人郭小本,男,生于1966年6月16日,汉族,住中牟县韩寺镇古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崇岐与被告中牟县韩寺镇小本摩托车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崇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崇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崇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郭崇岐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安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