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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300号

刘新生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新生,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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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300号原告刘新生,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王峰,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生诉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刘新生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新生负担。

审判员 许     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玮丽,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