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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行初11号

原告赵某运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02行初11号原告赵某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

原告赵某运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XX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