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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320号

李德智与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德智,赵振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320号原告李德智。被告赵振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智与被告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德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德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