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320号原告李德智。被告赵振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智与被告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德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德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君 来源:百度“”
李德智与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320号原告李德智。被告赵振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智与被告赵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德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德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