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5号申请人渠开生。被申请人窦葳。被申请人杨志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04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志强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志强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渠开生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