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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财保5号

渠开生与窦葳、杨志强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枣庄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渠开生,窦葳,杨志强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5号申请人渠开生。被申请人窦葳。被申请人杨志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2016)鲁04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志强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志强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渠开生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