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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抗19号

牛建伟与新疆农业大学人事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牛建伟,新疆农业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抗19号

抗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建伟,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农业大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雒秋江,该校校长。申诉人牛建伟与被申诉人新疆农业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乌中民五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牛建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民(行)监(2015)65000000053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英琪

代理

审判员  伊 利

代理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胥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