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65号原告雷某某,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云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