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林草。委托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6270280-5。法定代表人黄清旺,董事长。
上诉人刘林草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向上诉人刘林草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俊华
审判员 万 玲
审判员 周建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