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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395号

宁夏伊尚佳成贸易有限公司与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伊尚佳成贸易有限公司,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95号原告宁夏伊尚佳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成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郝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伊尚佳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伊尚佳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银川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宁夏伊尚佳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旭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