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05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林江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惠尔顿婴童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代红
代理
审判员 邓梦甜
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