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962号原告于海鹏,男,汉族。被告王业全,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海鹏诉被告王业全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海鹏负担。
审 判 长 车 飞
审 判 员 魏起兰
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