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二终字第00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法明,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永固门窗厂。经营者:陈晓军。
委托代理人:顾恒昌,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时渡,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滁州市永固门窗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6元,减半收取5028元,由上诉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杰
审 判 员 陶继航
代理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